(2017)尚证经字第11号
申请人:尚义县房产管理所,地址:尚义县南壕堑镇秀水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方清,男,于一九七二年十月九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南壕堑镇河东街祥福苑小区10号楼甲单元201号,身份证号码:13252419721009****。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尚义县房产管理所法定代表人李方清于二○一七年八月一日到我处申请对“尚义县第四批公租房抽签分配大会”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尚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尚义县2017年公租房分配方案的通知》《抽签操作规程》等证明材料,经本处核实均真实、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张玉强,公证员助理贾秀霞,于二○一七年八月三日上午午九时出席了在尚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会议室举行的“尚义县第四批公租房抽签分配大会”。经现场监督后认为:“尚义县第四批公租房抽签分配大会”,抽签分房过程符合《尚义县2017年公租房分配方案》第四条关于分配程序的若干规定。本次抽签分房共准备房源261套,共有261户住户符合抽取公租房的要求。经过现场监督,本次大会应到住户261户,实到260户,未到会的住户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抽签资格。最终,260户住户抽取了260套公租房,剩余一套房源自动转入下次公租房房源中。
兹证明,本次抽签选房活动符合预定程序,抽签选房结果真实、有效。本公证书所附文件与原件相符。
附件:
1、现场记录复印件1份;
2、公证词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尚义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七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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