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部门、镇政府、民政局、各居委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入住条件每年进行一次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实物配租家庭6个月的过渡期,然后退出公租房。
(一)享受公租房的家庭,生活得到改善,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二)家庭人员另有购房或通过其他方式拥有住房的。
(三)经调查核实通过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租房的。
(四)违反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不及时缴纳各种费用的。
(五)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公租房居住的,转租、转借廉租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公租房管理部门作出取消实物配租家庭的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租赁家庭应当将租赁的公租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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