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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义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尚食市 处 字〔2018 〕 40 号)
发布时间:2018-06-20 信息来源: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尚义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尚食市 处  字〔2018  40
 
当事人:武荣; 性别:女; 年龄:44岁; 民族:汉; 住址:尚义县大营盘乡大营盘村
我局执法人员刘彦、周利清依据职权检查市场,发现当事人经营二喜馒头店没有健康证明,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在卷佐证,依据确实充分。
当事人没有健康证明经营二喜馒头店,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条第项之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一)没有健康证明的;(二)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未没有健康证明的经营行为。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认识态度较好,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张家口银行尚义县支行(账户:尚义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帐号:47400609060001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处以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尚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尚义县人民法院起诉。
 
 
                          
尚义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6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