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压实工作责任,落实监管责任,持续开展扬尘专项治理执法检查,加大巡查暗访频次和执法力度,全力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各市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管控,保持依法严惩的高压态势。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未落实防治扬尘污染相关措施的,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要求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同一现场第二次发现问题的,除责令停工整改外,还要按法律法规顶格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对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检查中下发执法建议书的项目,当地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现场进行整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逐项进行验收,取消其省、市安全文明工地评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