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义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尚食市处字〔2018〕62号
当事人:黄角,男,汉族,系尚义县小蒜沟镇(村)人,现在尚义县小蒜沟镇(村)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身份证:13252419690214****;联系电话:0313453****。
现住址:尚义县小蒜沟镇(村)。
2018年6月13日,我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2018年1月以来一直没有按规定记录《进货台帐》,在监管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不完善《进货台帐》,继续从事违法经营至今,属于不按规定填写《进货台帐》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依据确实充分。
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不按规定填写《进货台帐》行为,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完善《进货台帐》,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张家口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尚义县政府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尚义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