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义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尚 食市 处 字〔 2017 〕 36 号
名 称 :尚义县长胜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5570093****;
类 型;个人独资企业
投 资 人:姚学丽;
经 营 范 围:汽油、柴油、润滑油零售;
住 所:尚义县小蒜沟镇牛家营村。
2017年8月15日,尚义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尚义县长胜加油站经营的0#柴油进行抽样,随后送市局统一由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结果为0#柴油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指标要求,为质量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经营的0#柴油,进货2吨,库存1吨,进价是4420元/吨,销价4.33元/升。且当事人在进货时并未向供货商索取营业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以上事实有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现场检查记录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在成品油经营中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0184.16元;2、没收违法所得1344.16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张家口银行尚义分行(尚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清算账户,帐号:474006090600015)或河北省尚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义县政财局非税收入汇款清算账户,帐号:49102201137356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口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尚义县政府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尚义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1日 |